(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从概率角度来看,巨灾因发生的频率太低,是无法形成稳定的概率趋势(样本空间太少),而保险本身就是概率的金钱化,所以第一个难度是在这里,无稳定的历史经验。
2、从损失赔付角度来看,巨灾的发生一般会伴随很多不可量化的损失或不可估计和预测的损失,无标准化模式,所以第二个难度是,从条款设计来讲,无法做到对应的情况。
以上仅是个人经验意见,如有不同,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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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是无需要设计和考虑的,因为只要是你正常的参加工作,那么你所在的工作单位都会给你正常的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那么那个时候你就会拥有一份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了,所以说,找到一份工作是你的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当然就算你没有工作单位,实际上也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对作为自由职业者来讲,那么是完全可以以灵活就业的形式来缴纳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那么这样的话就说明自己,完全也可以购买这个养老保险,所以说这个养老保险是没有必要规划的。
主要是保证自己的,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并且具备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只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所以说任何人都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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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您所说的复杂,有两个意思,一个是保险产品设计得复杂,一个是保险合同条款中,那一个个专业名词看得人晕头转向,令人怀疑,保险公司是不是存心不想赔付才搞这么复杂?
我猜,您多半是第二种情形?
如果不是,就此打住,如果是,咱们接着聊?
保险,属于特殊商品。在我们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的愿望是最好它用不上,万一用得上时,它能管用。我们家里都有雨伞,雨衣,为的是下雨的时候,拿出来就能用。
保险买不好,就相当于我们买了个破雨伞,用的时候,打出去,不仅不遮雨,还往里灌水。
咱们把钱交给保险公司,出险后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在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隔着一个医院。
咱们凭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凭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决定是不是在理赔范围内。
那么,什么情况下赔,什么情况下不赔,是不是要有一个具体、明确、清楚的文字表述?
比如,在大病险里,有一种大病,名称是语言能力丧失。
它这样定义的: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文字后面,有一行灰色部分注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音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翻译过来就是:只要不是精神心理因素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经过12个月治疗仍然没有恢复,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予以赔付。
保单,是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既然是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文本,当然在语言描述上,遣词造句上,要规范,要专业,要清楚,要具体,不能有歧义。
还有保单上身故不予赔付的除外责任,也是提醒投保人,如果有这些情形,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比如: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故意伤害;被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
您认为,保险公司不想理赔,就把保险设计得那么复杂。
如果保险公司是一个人,听了您的想法,会觉得很冤枉。
保险公司希望所有客户都来买保险;可是,能够让客户主动购买保险的,除了客户自身意识到保险的重要,还有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及时理赔的案例。如果保险公司不守合同,客户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您,闲暇之余,找找保险理赔的各项数据,看看一年一年有什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