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
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