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系统不可以装在异地的,因为开具发票必须在当地才可以的,因为空白得***是不可以进行异地携带或者是邮寄的,所以你的这个时候你把你的开票系统安装在异地是没有用的,你的开票系统是需要和税务局系统进行连接的,异地是不可以进行连接的
到外地施工的企业,属于在外地提供服务,纳税需要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开票是提供服务企业自开。需要资料就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复印件、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预交税款表、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办人***复印件。举例说明:比如业主(甲方)让你开具100万的建筑服务***,在当地预交增值税2%=100*2%/(1+10%)=1.82万,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7%(如果在县区是5%)、3%、2%计算缴纳。
你公司在外地施工,应该在施工地(外地)税务局开发票,并交纳税金是对的,回本地就不用再交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设置权限的规定,具体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办理的,哪级税务机关就是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累计不超过180天,且合法取得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除企业所得税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外,其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应在经营地缴纳(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除外);没有合法取得《外管证》的,或者在同一地累计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全部地方税收应在经营地缴纳。
一、纳税人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或代开的***;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可以凭《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及付款单位提供的付款证明(税务机关统一的格式化付款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代开***;
三、持有《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异地经营的连续时间超过180天的,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